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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105/07/19「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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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20-12-10 22:05
  • 簽到天數: 14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6-7-20 22:55: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bapral 於 2016-7-20 23:08 編輯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以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4170號令修正發布

    發文日期:105年7月19日 NCC20160719.zip (450.18 KB, 下載次數: 464)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4170號

    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這次的發布有含上次討論的: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繼續使用者,其執照之所有人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並於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應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檢查。

    暫停使用的設備,可以不用辦理封存或監毀
    所以機器舊了壞了,不一定要把它辦理封存或監毀,只要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就好
    只是不知道此時這種暫停使用的機器會不會佔用每人五台機器的數量名額
    有去NCC辦事的友台,下次可以幫忙問問

    發布令.pdf

    545.17 KB, 下載次數: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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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8-10-18 22:14
  • 簽到天數: 92 天

    [LV.6]常住居民II

    沙發
    發表於 2016-7-20 23:13:1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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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12 小時前
  • 簽到天數: 2784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板凳
    發表於 2016-7-20 23:17:1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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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懶
    2014-7-2 00:14
  • 簽到天數: 16 天

    [LV.4]偶爾看看III

    地板
    發表於 2016-7-20 23:50:45 | 只看該作者
    感覺到人掛了為止
    都很難與世界同步

    違法使用的不管
    有證照的用力限制  (不代表有證照就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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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6-7-15 08:18
  • 簽到天數: 13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5#
    發表於 2016-7-21 00:51:59 | 只看該作者
    小弟認為這項修改是因應大法官第678號解釋中各大法官意見修改,按"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15條,上限為5台,沒辦封存或監毀,執照應該還掛在名下,除非修正該辦法,否則還是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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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6-7-15 08:18
  • 簽到天數: 13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6#
    發表於 2016-7-21 01:08:19 | 只看該作者
    本次修法放寬了"第十二條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但應該是因應自用器材進口總量管制,所以加了"應填寫自用切結書,切結僅供自用,不作為販賣或其他商業用途,並檢附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之證明文件"(第18條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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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7-12-31 22:46
  • 簽到天數: 1030 天

    [LV.10]以壇為家III

    7#
    發表於 2016-7-21 06:06:56 | 只看該作者
    感謝 資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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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21-2-7 00:06
  • 簽到天數: 2294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8#
    發表於 2016-7-21 08:39:1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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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奮鬥
    2017-2-16 09:55
  • 簽到天數: 54 天

    [LV.5]常住居民I

    9#
    發表於 2016-7-21 09:08:1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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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24-11-7 00:47
  • 簽到天數: 2812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10#
    發表於 2016-7-21 10:48:54 | 只看該作者
    h222jimmy 發表於 2016-7-21 01:08
    本次修法放寬了"第十二條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 ...

    FRS機可以自己辦?????

    可以這樣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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