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2020-12-10 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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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14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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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bapral 於 2016-7-20 23:08 編輯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以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4170號令修正發布
發文日期:105年7月19日
NCC20160719.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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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4170號
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這次的發布有含上次討論的: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繼續使用者,其執照之所有人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並於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應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檢查。
暫停使用的設備,可以不用辦理封存或監毀
所以機器舊了壞了,不一定要把它辦理封存或監毀,只要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就好
只是不知道此時這種暫停使用的機器會不會佔用每人五台機器的數量名額
有去NCC辦事的友台,下次可以幫忙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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