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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willboy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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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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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3-11-14 06:54
  • 簽到天數: 3 天

    [LV.2]偶爾看看I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02:25:52 | 顯示全部樓層
    看法條不要只看一半

    電信法

    第六條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 電信事業?專用電信? 都不是  所以這條就跳過了 不要自己類推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因為前一條跳過,所以這條也完全沒有關係

    以下是刑法的部分

    關於妨礙秘密的部份:憲法上所保持的隱私權是個別人所有

    參照條文: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以,對方公佈對話內容的行為已觸犯了『妨礙秘密』罪。

    ------ 非公開之活動 所以證明合法頻段之無線電話務通訊不是非公開 這條就跳過了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
    (二) 多數人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四) 方式不限定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六)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本法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完全不曉得為什麼會扯到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你必須要有侵害他人名譽之意圖或意識 這點來說單純的轉貼一般的內容應該不至於會撞到這條。而且你的客觀構成要件怪怪的。忽略意圖這個要件的話,這條很容易包山包海,應該是你的轉貼內容少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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