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無線電俱樂部 TAIWAN RADIO CLUB ( TRC )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台灣摩托羅拉授權代理商Belfone 台灣總代理anytone 自由通無線電對講機無線王資訊有限公司
查看: 8179|回復: 2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妨礙秘密罪

  [複製鏈接]

該用戶從未簽到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1:52:4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willboy1216 於 2013-3-20 21:54 編輯

請問
無線電通信內容算是非公開的嗎???

如果我錄下來放到網路上是否構成  妨礙秘密罪

電信法

第六條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下是刑法的部分

關於妨礙秘密的部份:憲法上所保持的隱私權是個別人所有

參照條文: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以,對方公佈對話內容的行為已觸犯了『妨礙秘密』罪。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
(二) 多數人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四) 方式不限定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六)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本法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該用戶從未簽到

沙發
 樓主| 發表於 2013-3-20 22:15:4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聽的不是 非法的

我聽的是業餘合法使用的頻道
只是有人在講話,我錄下來

這動作就算構成了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小黑屋|手機版|Archiver|TRC 台灣無線電俱樂部 taiwan radio club  

GMT+8, 2024-5-6 00:32 , Processed in 0.044644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