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無線電俱樂部 TAIWAN RADIO CLUB ( TR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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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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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20-1-3 17:06
  • 簽到天數: 543 天

    [LV.9]以壇為家II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3-1-13 19:55: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達哥 於 2013-1-14 02:41 編輯

    我記得這好像是不正確的吧很多人認為只要是5W以下就不用執照

    無線電輸出功率 5W以上需具備業餘無電人員操作的執照
    輸出功率在 5W以下就不需要有無線電人員操作的執照即可使用


    這樣說應該比較正確(業餘機需具備業餘無電人員操作的執照)

    業餘機:數字顯示可自行調整頻率144~146,430~432Mhz
    業務機:無螢幕顯示或只能顯示CH-字樣之固定14個頻道(使用頻率:限於467.5125~467.675(兆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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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6-12-1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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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沙發
    發表於 2013-1-13 20:01:32 | 只看該作者
    不是1W以下,
    頻率467那14個
    才可以不需要無線電人員執照
    而且機子必須是MNCC審核過的
    我記得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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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鬱悶
    2024-4-20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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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板凳
    發表於 2013-1-13 21:18:06 | 只看該作者
    法規是規定頻率與功率,不是規範機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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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奮鬥
    2019-11-23 09:49
  • 簽到天數: 19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地板
    發表於 2013-1-13 22:01:09 | 只看該作者
    怎麼會有人有這種觀念啊.......
    如果5W以下免執照,大家豈不是手扒黑機滿天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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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20-1-3 17:06
  • 簽到天數: 543 天

    [LV.9]以壇為家II

    5#
     樓主| 發表於 2013-1-13 22:08:14 | 只看該作者
    jp60638 發表於 2013-1-13 22:01
    怎麼會有人有這種觀念啊.......
    如果5W以下免執照,大家豈不是手扒黑機滿天飛了? ...

    網路隨便搜尋都很多喔
    所以就很多人會誤認為5W以下免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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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7-11-12 10:25
  • 簽到天數: 33 天

    [LV.5]常住居民I

    6#
    發表於 2013-1-13 22:08:57 | 只看該作者
    jp60638 發表於 2013-1-13 22:01
    怎麼會有人有這種觀念啊.......
    如果5W以下免執照,大家豈不是手扒黑機滿天飛了? ...

    就算是要執照~現在還是滿天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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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6-12-19 08:30
  • 簽到天數: 405 天

    [LV.9]以壇為家II

    7#
    發表於 2013-1-13 22:10:39 | 只看該作者
    達哥 發表於 2013-1-13 22:08
    網路隨便搜尋都很多喔
    所以就很多人會誤認為5W以下免執照

    搞不好一般執法人員自己都搞不清楚,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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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21-6-6 02:59
  • 簽到天數: 440 天

    [LV.9]以壇為家II

    8#
    發表於 2013-1-13 22:13:28 | 只看該作者
    三多里 發表於 2013-1-13 22:08
    就算是要執照~現在還是滿天飛阿

    正確歐!!!!!


    話說好像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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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6-2-8 12:07
  • 簽到天數: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9#
    發表於 2013-1-13 23:00:08 | 只看該作者
    14頻且0.5W以下的和業務機2種才免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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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3-11-14 06:54
  • 簽到天數: 3 天

    [LV.2]偶爾看看I

    10#
    發表於 2013-1-13 23:12: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M2KTA 於 2013-1-13 23:15 編輯

    找了一下
    免執照機的法源及相關規定應該在這裡

    電信法規的母法 : 電信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01
    第 46 條 :
    電臺須經交通部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始得使用。但經
    交通部公告免予許可者,不在此限。   

    所以有哪些需要許可呢?
    同法第 49 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製造、輸入、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者,須經交通部許可;其所製造、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
    量,須報請交通部備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經營許可、經營許可執照之核發、換發與
    補發、許可之廢止、製造、輸入、設置與持有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
    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
    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由交通部公告之。

    所以依據以上條文,交通部訂了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後來這個業務移給NCC)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 ... %BE%A6%E6%B3%95.htm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第12條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始得設置、持有。但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不在此限。

    依據以上兩條,低功率射頻電機是屬於不需電臺執照,也不需要審驗或專案核准才能設置持有的

    關於低功率射頻電機的相關規定如下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http://laws.mywoo.com/11/115/3742.html

    第4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係指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第5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或認證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經依前項規定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由本會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核發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證明;其格式由本會定之。

    所以機器還是要送型式認證

    那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裡寫了什麼呢?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 ... 10071000200-1000628

    它定義了一堆關於工業用 醫療用 民用的規格。讓我們直接跳到FRS這段

    4.5 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 (Family Radio Service)
    4.5.1 使用頻率:限於下列 14 個頻率 (機體顯示之頻道數不得超過 14 個) 。
          ┌──┬──────┬──┬──────┐
          │頻道│頻率 (兆赫) │頻道│頻率 (兆赫) │
          ├──┼──────┼──┼──────┤
          │1   │467.5125    │8   │467.60      │
          │2   │467.525     │9   │467.6125    │
          │3   │467.5375    │10  │467.625     │
          │4   │467.550     │11  │467.6375    │
          │5   │467.5625    │12  │467.650     │
          │6   │467.575     │13  │467.6625    │
          │7   │467.5875    │14  │467.675     │
          └──┴──────┴──┴──────┘
    4.5.2 有效輻射功率 (e.r.p.) :1 瓦 (W)  以下。
    4.5.3 調變方式:F3E/F2D 。
    4.5.4 頻帶寬度:12.5  千赫 (kHz)  以內。
    4.5.5 頻率容許差度:3ppm  以內。在正常供應電壓下,溫度在攝氏零下
          二十度至攝氏五十度間變化;及在攝氏二十度下,供應電壓在額定
          值之± 15 %內變化時。以電池作業者,應以新電池測試,並須符
          合第 5.17 節之要求。
    4.5.6 最大尖峰頻率偏移:± 2.5  千赫 (kHz)  以內。
    4.5.7 音頻響應:3.125 千赫 (kHz)  以內。
    4.5.8 發射機不必要之發射: 50 微瓦 (μW) (e.r.p.) 以內。
    4.5.9 接收機:20  奈瓦 (n W) (e.r.p.) 以內。
    4.5.10  天線不可與機體分離且須為垂直偏極化。
    4.5.11  可使用外接電源,但有效輻射功率不可大於 1  瓦 (W) (e.r.p.
            ) 。

    4.5.12  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用於雙向或單向之語音通訊或非語音通訊。
    4.5.13  非語音通訊不得具有加密功能,並限於建立通訊用或傳送文字簡
            訊、求救訊號、定位資訊:
          (1) 傳送建立通訊或連續通訊用之靜音訊號 (squelch tones)  ,
              如: CTCSS (Continuous Tone Controlled Squelch System)
              ,CDCSS (Continuous Digital Controlled Squelch System)
              。靜音訊號頻率大於 300 Hz 者,每次傳送不得超過十五秒。
              靜音訊號頻率小於等於 300 Hz 者,不在此限。
          (2) 傳送文字簡訊 (test message) 、緊急求援訊號或全球定位系
              統 (GPS)  資訊,或要求其他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傳送定位資
              訊之數位資料。傳送數位訊號須為手動操作,但得自動回應其
              他回應其他對講機提供定位資訊之要求並傳送其定位資訊。每
              次傳送之期間不得超過一秒,且每三十秒內傳送次數不得超過
              一次,但自動回應其定位資訊者,其次數不在此限。不得具儲
              存並轉發 (store and forward)  數位資料之功能。
    4.5.14  不得連接至公眾通訊系統。


    所以是要符合公告免照的規格機種才免照.....

    不過 業務機的免照依據在哪裡?不曉得有沒有前輩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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