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無聊 2012-4-9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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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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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2-4-7 15:10 編輯
renjong 發表於 2012-4-7 00:10
先聲明~以下內容純打嘴砲...僅針對法規面討論....實務面不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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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先說一下台灣的實際面: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從隨便、人民不尊重法律。(這也是上次,我說工作作久會覺得有點失望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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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規面來說:
一、交通部管頻譜。NCC管機器及人員:1.機器:依無線電技術規範第三章『業餘無線電機審驗之規定』,審驗只要符合R3即可。 2.人員:依第2章『業餘無線電技術規定』第4-6條規定。(人,才可能打字、發射、寫電台日誌...,可見第2章規範的是操作機器的人)
規範得很複雜,打個比方:高速公路局管高速公路(跑道),但公路局監理站管汽車(行照)+人員(駕照),車子設計可以到180KM/HR(可領行照),但高速路開超過110KM/HR就違規。
二、簡單區分:1.行政處罰:用的是罰鍰,沒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2.刑事責任:用罰金,有拘役、徒刑等。
三、關於人員使用的頻率:
超出主管機關規定的頻段使用,就違反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電信法48條1項,依電信法58條2項:「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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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實際面,NCC與電信警察,除非是違法電台賣假藥、或利用無線電經營違法行業,不然都沒在移送刑事法院。
我是希望台灣能夠慢慢得進步,很多法規的規定與實際面要拉近。 不要放著不用,一拿出來用,大家才覺得不合理(文XX案)。
想建議NCC修正,不要搞得那麼複雜,機器人員用一樣頻段規定,如果可以就都比照R3,不是很簡單嗎。
不是希望要嚴格限制,而是希望搞清楚目前開放頻段,能否建議將來比照R3開放到50-54
會寫陳情書去建議,不過人微言輕,大概是沒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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