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無聊 2012-4-9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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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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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bx4abc 於 2016-7-17 20:26 編輯
1.其實NCC對於法規的制定相當混亂,可能無心管理業餘無線。在閱讀法規時,要注意一些。
2.「專用電信」是否包括「業餘無線電」,各規範間 及 規範與實際間,可能不一致:
(1)現行「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專用電信包含「業餘無線電臺」
但是,「專用電信」的頻率申請表、申請須知,卻不包含「業餘無線電」?
(2)「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修正草案」裡頭,「專用電信」包括「業餘無線電」。
「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修正總說明」裡頭,說「明定行動通信、專用電信、固定通信、衛星通信、無線廣播電視等業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等設備列為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
難道「專用電信」裡頭的「業餘無線電」,免電台設置許可??
(3) 我想,從「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的修正條文,及管理辦法的草案看來,NCC應該沒要讓業餘無線電取消電台執照的意思。「總說明」怎會那樣寫....應該就腦袋不清醒而已。 不要被寫錯的總說明誤導喔。
3.最近匯流五法剛撤回在立法院的提案; 另聽說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可能要修正。請多關心修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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