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無聊 2012-4-9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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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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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2-4-2 19:12 編輯
台灣在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的執行方面,其實還是很落後....
人民不易瞭解法令,即使瞭解,也未必會遵守。....都還很有進步空間的。
生活周遭可以看到很多違反規定的事
有的無心--比方說農民不知道挖多深的池塘要申請?砍幾顆樹要申請? ... 一不注意可能就被罰幾百萬 @@
有個是故意的--如工廠設暗管排放廢水、建築物領到使用執照後再作增建.....。
可以去檢舉,促使行政機關去面對問題。 (不過理論上,也只是檢舉,人民無權請求機關去執法。)
只能希望台灣能夠更進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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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是核准的頻率,依規定來說,其實已經有刑事責任了(電信法48I、58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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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機,依「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是要經過型式認證的。
人員方面應該是不必人員執照。
雖然有點怪,授權母法寫得是「射頻器材」(電信法49),接收機又不會射?難道是認證看它是否會偷發射....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15條4款,我覺得是過去時代留下的條文,現在來說是贅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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