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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u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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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自由從國外攜帶業餘用無線電器材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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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用戶從未簽到

11#
發表於 2015-5-3 16:43:39 | 只看該作者
davway 發表於 2015-5-3 15:37
請問如果是非射頻器材,像是一些週邊設備,例如駐波表、天線等的東西ㄧ樣不行嗎? ...

一整箱按規定一樣不行,但是只有一項說是自用的就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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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4-9 13:04
  • 簽到天數: 4 天

    [LV.2]偶爾看看I

    12#
    發表於 2015-5-3 19:01:40 | 只看該作者
    milblock 發表於 2015-5-3 16:43
    一整箱按規定一樣不行,但是只有一項說是自用的就好解釋!!!!

    超收有感謝!找時間來日本掃一些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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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3-11-13 21:26
  • 簽到天數: 1 天

    [LV.1]初來乍到

    13#
    發表於 2015-5-3 19:27:01 | 只看該作者
    a5587566 發表於 2015-5-3 09:29
    如果入關時時被查到應該是要補稅喔!

    這就看集運業者怎麼寫了,在美國買過很多東西,早超過免稅額度,還沒被收過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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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24-11-7 00:47
  • 簽到天數: 2812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14#
    發表於 2015-5-3 20:06:32 | 只看該作者
    對航空公司來說

    電池的問題才大條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0150502%2F603256%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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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6-9-27 06:22
  • 簽到天數: 71 天

    [LV.6]常住居民II

    15#
     樓主| 發表於 2015-5-3 20:53: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ungping 於 2015-5-3 20:55 編輯

    http://www.ncc.gov.tw/chinese/pr ... n=193&sn_f=2068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管 理 辦 法

    第四章  輸 入 管 理

    第 十八 條   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請領進口許可證:
    一、經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委託之驗證機構型式認證合格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
    二、除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外,攜帶入境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至多不得逾五部;郵寄入境者,至多不得逾二部。
    三、國內製造經輸出後復 (退)運進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四、自國外輸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保稅範圍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屬保稅貨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五、為供測試而自國外進入政府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事業、自國外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六、適用貨物暫准通關規定,並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進口。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自第一項第四款所列之事業、工廠、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第一項第五款自由經濟示範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其他地區者,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但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不在此限。

    第 十九 條   申請下列各款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進口許可證者,應檢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非國內製造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出後復(退)運進口者。
    二、供型式認證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每次進口同廠牌型號十部以內者。
    三、供研發、測試或展示用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四、進口加工、維修或組裝後專供輸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五、除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外,自行攜帶進口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六部以上,十部以內,或郵寄進口供自用三部以上,十部以內。
    六、進口供自用之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
    七、業餘無線電人員供自用進口之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二部以內。

    申請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進口許可證時,申請人應填具切結書,並於進口許可證核發次日起一年內復運出口或報請主管機關監毀;必要時,原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為一年並以二次為限。但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免復運出口或監毀。

    申請第一項第七款進口許可證時,申請人應填具切結書,並於進口許可證核發次日起三個月內取得行動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未取得執照者,應於三個月內復運出口或報請主管機關監毀;必要時,原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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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人數 1GP +3 收起 理由
    milblock + 3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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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用戶從未簽到

    16#
    發表於 2015-5-3 21:00:08 | 只看該作者
    Oldman 發表於 2015-5-3 20:06
    對航空公司來說

    電池的問題才大條

    這是航空公司目前對鋰電池相當頭痛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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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6-9-27 06:22
  • 簽到天數: 71 天

    [LV.6]常住居民II

    17#
     樓主| 發表於 2015-5-3 21:06:12 | 只看該作者
    依我對前引法條的理解:

    1. 在NCC已經登記有案的機種,可以自由攜帶進口,無需申請進口許可證。

    2. 未在NCC登記有案的機種,需申請進口許可證,並且最多只能進口兩台。

    如果我的理解有誤,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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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5-4-13 02:14
  • 簽到天數: 4 天

    [LV.2]偶爾看看I

    18#
    發表於 2015-5-4 11:49:53 | 只看該作者
    看來有射頻的東西要進來都比較麻煩!!
    法令真的要看詳細點!! 不然真的要低調低調!!

    有人在路上使用被要求檢查之類的事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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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鬱悶
    2024-8-16 22:20
  • 簽到天數: 313 天

    [LV.8]以壇為家I

    19#
    發表於 2015-5-4 12:39: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ien66 於 2015-5-4 12:41 編輯

    電 信 管 制 射 頻 器 材 管 理 辦 法
    第 十八 條   進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請領進口許可證:

    二、除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外,攜帶入境供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至多不得逾五部;郵寄入境者,至多不得逾二部。

    有人知道,其中所說的低功率射頻電機是在說FRS機種嗎?或是多少 瓦(nW)以下的機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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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奮鬥
    2013-11-14 10:52
  • 簽到天數: 5 天

    [LV.2]偶爾看看I

    20#
    發表於 2015-5-7 17:32:49 | 只看該作者
    這點~我來說明一下
    能不能帶是看運氣~我之前託同事從日本帶一台 YAESU FT-920 20公斤重的座台機回來ok
    所以跟甚麼手機可以車機台灣買, 是沒有甚麼關係的
    再來~駐波比~ok  我弟弟幫我帶回來
    天線~這我就不知到了
    總規一句~愛拼才會贏
    拼不過~就送給他啦
    再補充一句~無線電是免稅的, 但重點, 沒有許可是不能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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