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2020-12-10 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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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14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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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bapral 於 2016-7-10 22:56 編輯
su093077 發表於 2016-7-10 22:05
對我們來說的好消息是"無線電收信機"將完全鬆綁
另外有一項"公眾或專用之電信射頻管制器材,如不繼續使用,得 ...
無線電"收信機"的鬆綁,本來就是應該的,這在意料之內
難道收音機也要管制?又不是北韓!
倒是 "公眾或專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需繼續使用,得不辦理封存,簡化管制。" 這件事影響是 很大的
我查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裡面只有六個"封存"的字樣,全在第十四條
我摘錄於後給大家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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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毀損、汰換、暫停使用或終止使用時,其執照之所有人應即報
請主管機關派員封存或監毀,其封存期間由申請者自訂。必要時,申請者得於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但器材之所有人不明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封存或監毀。
知有前項應封存或監毀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時,主管機關得主動派員封存或監毀。
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及前項主動封存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不定期派員檢查。
第一項汰換、暫停使用或終止使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讓與第三人。經讓與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設置、持有應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相關法規辦理。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或遠洋作業漁船,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在國外汰換而銷毀或轉讓,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不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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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說,你舊機現在不想用了,要換新機,舊機又賣不掉,你要就是在NCC的人面前把它毀了,或是要在NCC的人面前封存。但東西好好的,這是人民花錢買的的財產,又不是妖魔鬼怪,為何一定要毀了?這時多半的人還是會想賣掉吧。你這時如果還是賣不掉,想展延封存期限,還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如果我的解讀沒會錯意,現在應該是改成,以後可以不用封存了。不想用舊機器,但以後還有用(至少可以賣賣看),就不用封了。這就沒有侵犯人民的財產權,是比較合理的。
我之前買手扒機時要去驗機,老闆就提醒有最多五台的問題。我回家一查才發現竟然有這種惡劣的條文存在。我不想用了,機器壞了,我只是放在家裡好看,紀念一下也不行嗎?又沒有拿去做壞事。拿去做壞事我幹嘛考照又花錢驗機呀(一台就600,五台就3000耶)。
講老實話,這一條如果沒改,我認為是違背了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雖然這是違憲 但我們這些升斗小民怎會有錢有閒去打釋憲官司呢?所以我們的財產權就只能被政府用這條文侵犯了。
新聞稿現在看不出最後條文會改成什麼樣子。 現在就只能等看條文怎麼改,何時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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