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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壇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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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第十三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固定式業餘電臺,一人以一座為限;構成該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數量不限。
第二十條 業餘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電臺所屬 者應 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第一項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業餘電臺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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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壇為家II
Ian0314 發表於 2020-7-6 13:01 我們的政府一向喜歡弄那種可以買賣 不能持有的制度 當然這個也不例外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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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哥(火鍋) 發表於 2020-6-30 16:26 無執照無法買機子可以防止非法使用,造成一堆人運輸業者拿來工作跑道,但前提店家願意幫忙把關嗎? 建議應該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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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cmwang 發表於 2020-7-1 13:46 電信領域說的公共通信系統是指市話或一般行動電信,警消和航空通信和業餘通信都屬於專用通信的範圍{:4_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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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way 發表於 2020-7-1 09:54 取消業餘電臺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限制之規定 請問這裡所說的公共通信系統是指像警消或航空頻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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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爾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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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壇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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