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無線電俱樂部 TAIWAN RADIO CLUB ( TRC )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無線王資訊有限公司台灣摩托羅拉授權代理商anytone 自由通無線電對講機歡迎贊助廣告歡迎贊助廣告
查看: 6036|回復: 18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持有人非法使用無線電 被土地公開單 連累無辜店家

  [複製鏈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4 小時前
  • 簽到天數: 4073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5-5-15 10:31: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BM4JJJ 於 2015-5-15 18:02 編輯

    剛剛在某站 看到某版主寫的最近北區發生無線電的事情
    消費者到無線電店家購買無線電機器 按照一般店家接待程序 做生意以和為貴 以客為尊
    推薦客戶的需求適合機種 來滿足客戶所需 相對 店家在販售之餘 也會鼓勵客戶去考三等無線電人員執照 以免無照被抓
    也因為這樣程序 從早期至今的做法都是一貫如此
    只是 機子賣出去之後
    如果 今天持有人有三等牌或是無三等牌 在路上被土地公查獲且竊聽非法公司線 (客戶自尋資料取得 非店家提供)  機器而被土地公沒入 客戶憤而告知土地公在哪裡買 誰幫他擴頻 那個店家就慘了 被開單還要上法院 這樣子誰還敢做生意??
    小弟 不是力挺某店家 只是看到此事件 有感而發
    因為 中區前幾年有發生一件這樣的案例 負責人被開單外 還需到法院說明
    感覺被客戶挖洞跳
    就像小七規定 未成年不得買菸酒 試問 店員真的會看ID卡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 TA的每日心情
    奮鬥
    9 小時前
  • 簽到天數: 956 天

    [LV.10]以壇為家III

    19#
    發表於 2022-6-4 00:08:31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大大的分享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懶
    2020-7-16 19:11
  • 簽到天數: 1054 天

    [LV.10]以壇為家III

    18#
    發表於 2017-7-15 19:33:20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分享!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4 小時前
  • 簽到天數: 4073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17#
     樓主| 發表於 2015-5-20 11:30:5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M4JJJ 於 2015-5-20 16:04 編輯
    BM7HDM 發表於 2015-5-20 11:03
    現在的人都不太會為他人想,也都認為自己永遠都是對的
    千錯萬錯都別人的錯,也詛咒別人


    時代變遷~~日新月異~~~科技的進步~~~人民生活的水準升高~~~
    相對得以前的人情世故 那種古早味的人情味已經逐漸消失了
    我入這行已有十年的資歷 人客百百款 看多了~~~
    我常講十年前的客人跟現在的客人 外貌似乎都有增長
    做人處事心態卻完全在下降自己的水準

    某位資深一等OM因心肌梗塞
    命幸好及時家人發現而搶救回來
    但是 他的腦部造成受傷
    記憶方面可能片片斷斷
    往後的復健將會是很長一段路
    這條路將會是很艱辛漫長的
    我就聽到少數一.二位一等友台
    在現場就跟嫂子說
    這救起來也沒用 這不會好了~~
    人家嫂子講發生過程都已經眼眶很泛紅了
    那幾尊還講這些更讓人傷心的話
    讓我在旁邊聽了感覺很發火~~
    嫂子為何要帶他來出席活動
    就是要讓他慢慢恢復以前的記憶
    我已經覺得這些人就是水準這麼低
    超會踢國際線又如何
    水準也只不過如此而已
    人格又有多高級
    真是濫嘴吐不出好牙
    這種人真應該讓他遇到一次甚麼叫作心肌梗塞

    點評

    現在太多人缺乏同理心了! 真的  發表於 2015-5-20 15:38

    評分

    參與人數 1GP +3 收起 理由
    BM7HDM + 3 我們都是老一輩了

    查看全部評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懶
    2024-11-15 09:08
  • 簽到天數: 20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6#
    發表於 2015-5-20 11:03:14 | 只看該作者
    現在的人都不太會為他人想,也都認為自己永遠都是對的
    千錯萬錯都別人的錯,也詛咒別人

    這個社會....沒開燈....黑暗啊~~

    評分

    參與人數 1GP +3 收起 理由
    BM4JJJ + 3 佛教云:末法時代 少造業多唸佛.

    查看全部評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9-2-11 14:50
  • 簽到天數: 508 天

    [LV.9]以壇為家II

    15#
    發表於 2015-5-17 09:37:48 | 只看該作者
    說實在法規是給遵守法規的遵守在合理範圍使用,如果頻率都沒使用或協調交換頻率方式,到不如開放出來使用,這樣就不會有這些問題存在,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6-9-27 06:22
  • 簽到天數: 71 天

    [LV.6]常住居民II

    14#
    發表於 2015-5-16 08:38:33 | 只看該作者
    Oldman 發表於 2015-5-16 01:49
    如果我沒搞錯法條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  

    如果真的嚴格執法的話,則每一位玩家都已犯罪了。

    擴頻、擴瓦就不說了,因為早已司空見慣。

    就以最單純的呼號來說吧,有誰是真的用自己的呼號來通話的呢?(除了CW的玩家)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24-11-7 00:47
  • 簽到天數: 2812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13#
    發表於 2015-5-16 01:49: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Oldman 於 2015-5-16 01:50 編輯

    如果我沒搞錯法條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店家要求客戶簽切結書都沒有用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4 小時前
  • 簽到天數: 4073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12#
     樓主| 發表於 2015-5-15 17:58:29 | 只看該作者
    jp60638 發表於 2015-5-15 17:48
    我自己是這樣覺得啦:
    店家幫忙把機器調整至非合法頻率,至於要不要切換到那些頻道去使用,則是玩家的選擇
    ...

    簽切結書也是一種店家自我保護的方法....高招.....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6-12-19 08:30
  • 簽到天數: 405 天

    [LV.9]以壇為家II

    11#
    發表於 2015-5-15 17:51:01 | 只看該作者
    要聽公司頻,聽就算了,還去蓋台干擾,然後害一堆人跟這遭殃,機車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小黑屋|手機版|Archiver|TRC 台灣無線電俱樂部 taiwan radio club  

    GMT+8, 2024-11-24 11:09 , Processed in 0.046718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