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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NCC 105/07/19「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已發布 [打印本頁]

作者: bapral    時間: 2016-7-20 22:55
標題: NCC 105/07/19「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已發布
本帖最後由 bapral 於 2016-7-20 23:08 編輯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以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4170號令修正發布

發文日期:105年7月19日 (, 下載次數: 408)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4170號

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這次的發布有含上次討論的: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繼續使用者,其執照之所有人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並於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應指派專人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檢查。

暫停使用的設備,可以不用辦理封存或監毀
所以機器舊了壞了,不一定要把它辦理封存或監毀,只要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就好
只是不知道此時這種暫停使用的機器會不會佔用每人五台機器的數量名額
有去NCC辦事的友台,下次可以幫忙問問

作者: jerry_wen1224    時間: 2016-7-20 23:13
感謝分享!!!
作者: 揮哥(火鍋)    時間: 2016-7-20 23:17
感謝分享!
作者: jplin    時間: 2016-7-20 23:50
感覺到人掛了為止
都很難與世界同步

違法使用的不管
有證照的用力限制  (不代表有證照就一切合法)
作者: h222jimmy    時間: 2016-7-21 00:51
小弟認為這項修改是因應大法官第678號解釋中各大法官意見修改,按"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15條,上限為5台,沒辦封存或監毀,執照應該還掛在名下,除非修正該辦法,否則還是受限。
作者: h222jimmy    時間: 2016-7-21 01:08
本次修法放寬了"第十二條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但應該是因應自用器材進口總量管制,所以加了"應填寫自用切結書,切結僅供自用,不作為販賣或其他商業用途,並檢附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之證明文件"(第18條見參)
作者: peprhr    時間: 2016-7-21 06:06
感謝 資訊分享
作者: 皮卡    時間: 2016-7-21 08:39
感謝分享                                                                                                                     
作者: koalaneo28    時間: 2016-7-21 09:08

感謝分享                                                     
作者: Oldman    時間: 2016-7-21 10:48
h222jimmy 發表於 2016-7-21 01:08
本次修法放寬了"第十二條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 ...

FRS機可以自己辦?????

可以這樣說嗎?????
作者: bapral    時間: 2016-7-21 12:58
h222jimmy 發表於 2016-7-21 00:51
小弟認為這項修改是因應大法官第678號解釋中各大法官意見修改,按"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15條,上限為5台, ...

行動式業餘電臺,按一機一照辦理,同一申請者並以申請五部為限。

現在是一機一照,所以五機就有五照
一台不用,就去申請註銷電臺執照 名下就少了一部
舊機沒有電臺執照 就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我再去買新機 申請新的電臺執照

這樣有沒有違背法令?

作者: bx4abc    時間: 2016-7-21 13:52
本帖最後由 bx4abc 於 2016-7-21 15:48 編輯

1.釋字678的意見書沒去討論持有電台數量吧?
  很多官員,連自己機關的法令、規則都懶得看了,...。

2.FRS以前要經過型式認證,現在改成「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看來是不必辦什麼手續。   
問題是..沒驗怎知道是燒FRS的頻率呢...

3.以業餘無線電來說,過去實務似乎就是由原所有人「封存」,第14條第6項的修正實際上來說沒啥影響。
  另外,這項看來又是個腦袋不清醒的修法。
  (1)「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那行動台呢?行動台不必架設許可,這項要怎適用?
  (2)「應指派專人」<--想的是電信事業吧。個人持有的,要指派誰?自己?

作者: $摳摳$    時間: 2016-7-21 16:03
感謝分享阿
作者: Clslee    時間: 2016-7-21 17:39
又有人在亂解釋法規了...
條文說明就有寫...
屬須公眾電信或專用電信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毀損、汰換後,未來需繼續使用者,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其執照之所有人於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應自行妥善管理

公眾電信或專用電信電臺 -> 絕對不是業餘無線電台....
作者: Clslee    時間: 2016-7-21 17:51
第十九條是關於進口的規定..
關於退運或監毀的規定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

也就是要電台執照的要在期限內完成申請設台或取得執照, 否則要被退運或監毀
免電台執照者要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否則也是要被退運或監毀

作者: Clslee    時間: 2016-7-21 17:55
bx4abc 發表於 2016-7-21 13:52
1.釋字678的意見書沒去討論持有電台數量吧?
  很多官員,連自己機關的法令、規則都懶得看了,...。

2.FRS以前要經過型式認證,現在改成「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看來是不必辦什麼手續。   
問題是..沒驗怎知道是燒FRS的頻率呢...
-> 第十九條有規定...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
否則要被退運或監毀

3.以業餘無線電來說,過去實務似乎就是由原所有人「封存」,第14條第6項的修正實際上來說沒啥影響。
  另外,這項看來又是個腦袋不清醒的修法。
  (1)「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那行動台呢?行動台不必架設許可,這項要怎適用?
  (2)「應指派專人」<--想的是電信事業吧。個人持有的,要指派誰?自己?
-> (1)應是指公眾電信或專用電信電臺 , 第十四條的說明
故(2)也是指電信公司
作者: bx4abc    時間: 2016-7-21 19:01
本帖最後由 bx4abc 於 2016-7-21 19:55 編輯
Clslee 發表於 2016-7-21 17:39
又有人在亂解釋法規了...
條文說明就有寫...
屬須公眾電信或專用電信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毀損、汰換 ...


1.「低功率射頻電機」是規定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
    依第6項規定,是要繳「自用切結書」+「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之證明文件」

    您列的是同條第3項但書第1款的規定。
    第3項一開始就說明「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進口許可證時」,不包含第1項5款
    而且要寫"復運出口或監毀切結書",跟6項「低功率射頻電機」的「自用切結書」也不相同。


2.「低功率射頻電機」的證明文件是啥東西?由什麼單位出具證明?恐怕又是個問題...。
    萬一不符合規定,例如頻率超出規定的14個,但沒簽復運出口或監毀切結書,到時要怎處理?也是問題。   

3.「專用電信」
(1)在現行「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就包函「業餘無線電臺」
    http://tinyurl.com/jqp2f6m
(2)在104.09.0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修正草案」第2條第6款,也包括「業餘無線電」
    http://tinyurl.com/jcw59jj
(3)所以到底啥是「須..專用電信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是否也包含業餘無線電?不無疑問。
懇請兄臺明察。
作者: abula988    時間: 2016-7-21 19:47
感謝分享
作者: starch    時間: 2016-7-22 13:45
感謝分享
作者: peprhr    時間: 2016-7-26 21:03
我有三等業餘執照 及一台手扒機(有驗機、領電台執照)。。
如果,我現在再去 新買一台 「三等業餘無線電機」(已有 NCC 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號碼」,
>>>可以不用去驗機嗎????
作者: bapral    時間: 2016-7-26 22:31
peprhr 發表於 2016-7-26 21:03
我有三等業餘執照 及一台手扒機(有驗機、領電台執照)。。
如果,我現在再去 新買一台 「三等業餘無線電機」 ...

按現行規定 還是要驗機的
且會占用你五台中之一台
如果機子要帶出門,為了避免長官找麻煩,還是去驗一下吧

作者: pootin    時間: 2016-7-27 00:33
peprhr 發表於 2016-7-26 21:03
我有三等業餘執照 及一台手扒機(有驗機、領電台執照)。。
如果,我現在再去 新買一台 「三等業餘無線電機」 ...

你的領有執照的電台、也是具有「NCC 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號碼」的。
具有「NCC 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號碼」是受驗機本身的先決必要條件,非是否要驗機的因素。
目前的規定就是登記業餘台就得驗機,並且每人持有上限為五台。
雖有傳聞欲修法通過型式認證電台可免驗,但目前並未完成修法、所以業餘電台還是得驗。

若要驗機記得要連同發票一併送驗
(若店家僅能提供免發票收據、也要再三要求提供完成驗機的必要協助--如提供稅務機關免發票證明等)
作者: 緊張CC    時間: 2016-7-27 13:08
感謝分享資訊  
作者: yan71101    時間: 2016-7-27 14:18
pootin 發表於 2016-7-27 00:33
你的領有執照的電台、也是具有「NCC 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號碼」的。
具有「NCC 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號碼」 ...

如果修法通過型式認證電台可免驗
呼號就是跟著人而不是跟機器?
作者: 好彩頭    時間: 2016-8-5 15:06
感謝分享
作者: 169.89mhz    時間: 2016-8-8 23:32
   感  謝  友  台  資  訊  分  享   
作者: BX4ABS    時間: 2016-9-1 11:41
感謝分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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