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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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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踐行國際接軌、規範鬆綁及強化明確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議通過「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及「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修正案,期促進業餘無線電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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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2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9)日第777次委員會議通過「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及「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修正發布案;此次修正係從監理實務面進行檢討,以加強國際接軌及簡政便民為目標,完成法規適切鬆綁及提升法規明確性,推動延長人員執照期限、取消術科(摩氏電碼測試)考試,以及新增開放供業餘使用頻段等措施,預期有助提升業餘無線電通信技術,促進我國業餘無線電健全發展。
NCC指出,上述二法規命令經草案預告,參酌各界意見後,其修正重點分別如下:
一、「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部分:主要包括順應世界潮流取消術科(摩氏電碼測試)考試、延長人員執 照期限(由5年改為10年) 、參採國際電信聯合會(ITU)建議書調整測試題庫與題組、減列申設所需應備文件、放寬電臺執照換照申請期間(由屆滿前1個月內,修正為屆滿前6個月起5個月內)、明確化電臺管理與審驗規定;於2,440 - 2,450MHz、47,000 - 47,200MHz及248,000 - 250,000MHz等頻段之發射方式增列供衛星業餘使用,俾利與國際接軌;增訂特殊業餘電臺之申設及管理規定,以提升法規之明確性;以及參考其他國家規定,特殊業餘電臺得使用電臺所屬者之既有電臺呼號或準用臨時電臺之呼號組合方式組合特殊業餘電臺之呼號等。
二、「業餘無線電機技術規範」部分:主要著重在修正業餘無線電機得使用之頻段及相關射頻規定,如開放0.1357 - 0.1378MHz供業餘使用;一等業餘無線電機於144、430MHz頻段之發射功率調整為100瓦,俾利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另外也將電臺審驗及使用規定等屬於電臺設置及操作使用事項,回歸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規範。
NCC強調,本次業餘法規之修正,業兼顧無線電技術進步、提升監理規範明確化以及便民等所需,未來NCC亦將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持續溝通並關注法規適用情形及相關發展,適時精進業餘無線電相關法令規範。
連 絡 人:副處長 陳春木
電 話:02-3343-8402
行動電話 :0939-239-893
連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06/11/29 本會新聞稿 網址:
https://www.ncc.gov.tw/chinese/n ... es=0&sn_f=3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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