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無聊 2012-4-9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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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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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2-2-6 21:13 編輯
這是因為相關規定有點不合理
「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規定的機子「審驗」頻率,三等可依IARU規範(只要在50-440間就好),所以可以在430-440
但在人員使用的「分配頻段」,只有寫可在430-432,卻沒一樣規定可在430-440
造成機子依IARU規範在430-440驗機OK,但三等人員卻不能使用433-440
廠商審驗時就用430-432..
如果IARU+台灣審驗規定,都允許433-440,使用上似乎沒限制必要
可能要看有沒人去跟NCC反應 修改法令吧
以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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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RU的頻率規範 (pdf檔,page 10)
http://www.iaru.org/IARU_Spectrum_Requirements_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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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第二章 業餘無線電技術規定
6. 三等業餘無線電機,其分配頻段及發射功率規定如下:
(1) 50.0兆赫至50.01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2) 50.11兆赫至50.12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3) 144.0兆赫至146.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4) 430.0兆赫至432.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依次要使用條件使用。
第三章 業餘無線電機審驗之規定
22.2 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第4點至第6點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nion,IARU)所規劃於REGION 3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但三等業餘無線電機發射頻率應介於50兆赫至440兆赫頻段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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