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昨天 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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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3953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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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主 |
發表於 2012-12-19 17: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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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ingo 於 2012-12-19 18:01 編輯
yuank 發表於 2012-12-19 16:00
這個,應該就是我說條文沒訂明。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8條+第11條,簡單說
通過考試-->可以拿到及格證明(1年 ...
第10條只規定考一等的資格, 並不是規定考二等的資格, 不能這樣比照辦理哦....
其實, 我認為三等考二等, 就以第11條的解釋就足夠了. 因為第11條就有寫到: 包含該等以下各等級之全部學科及格證明, 所以只拿三等及格證明就完全符合條文規定, 而且就算換三等執照也可視為及格證明.
然而, 我認為法條有問題還是在於第11條的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得視為該等以下各等學科及格證明。" 這一句. 若是二等要考一等, 可先由第10條 "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二等業餘無線電臺達一年以上者,始具有參加一等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之資格。" 先行規範, 但是再接著第11條的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得視為該等以下各等學科及格證明。" 之說明, 也就是說二等執照只有表示學科及格證明 (不能代表術科及格證明), 所以又剛好考一等時有規定必須要架二等站台滿一年後才可考一等 (況且當初的二等術科及格證明也逾一年而作廢, 不過嘛換二等執照時也被收走了.), 再回頭看第11條的 "前項所稱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包含申請等級之電碼抄收及格證明及該等以下各等級之全部學科及格證明。" 所述, 全部測試科目及格證明必須又包含術科和學科 (除非要與第8條各等人員做交集才行), 但是人員執照只視學科及格證明卻不視術科及格證明, 所以有點矛盾. 所以法條應改為的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得視為該等以下各等學科術科及格證明。" ....
不過, 再看第8條的一等人員所規定只要考學科就好, 那就方便大家, 不用再考術科.... 就當我上面在耍寶好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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