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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觀光局公告 禁佣金補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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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鬱悶
    2012-4-9 05:46
  • 簽到天數: 40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2-4-1 09:13: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陸客來台人數急遽增加,旅遊品質低劣也時有所聞。交通部觀光局公告即日起修正旅行業接待陸客注意事項,明訂旅行業及導遊接待陸客團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的活動所得彌補團費,各項行程、住宿、餐食、交通、購物點也必須依規定辦理,違者將可停止其接待業務。

    觀光局長賴瑟珍4月初將退休,觀光局也在其退休前公布修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根據規定,未來旅行業者以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團體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的活動所得彌補團費。

    行程方面,明訂安排必須合理,不應過分緊湊影響旅遊品質;不得安排或引導旅客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活動;也不得於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銷藝文活動以外的自費行程或活動。住宿則以二人一室為原則。
    餐食方面,早餐應於住宿處所內使用,但有優於該處所提供的風味餐者不在此限;午晚餐應安排在有營利事業登記、符合衛生條件的營業餐廳,不得有退佣條件。

    在交通工具部分,明訂須使用合法業者提供的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駕駛人,包租遊覽車不得超載、駕駛不得超時,車齡則以出廠日期起算十年內為限。

    購物點方面則應為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核發認證標章的旅行購物保障商店,購物點總數不得超過總行程夜數。但未販售茶葉、鹿茸、靈芝等高單價產品的農特產類購物商店,以及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申請核准的免稅商店不在此限。
    新規定也要求業者不得向旅客強銷高價差商品或在遊覽車等場所兜售商品;導遊出差費也不得以購物佣金或旅客小費為支付代替。不過陸客團在金門、馬祖或澎湖的行程,則免適用前述住宿及交通工具的規定。
    旅行業如果違反要點中所訂的最低接待費用,可處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一個月至三個月,違反行程、住宿等規定,每違規一次,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計四點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一個月,累計五點停止三個月,六點停止六個月,七點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一年。

    違反在既定行程外不得安排或推銷自費行程或活動規定者,則可直接處以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一個月的處份。




    這種規定會有用嗎

    何不直接抓到就撤照

    反正旅行社也夠多了

    光台中市就超過400間了

    實在沒必要這樣惡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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