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無線電俱樂部 TAIWAN RADIO CLUB ( TRC )
標題:
妨礙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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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llboy1216
時間:
2013-3-20 21:52
標題:
妨礙秘密罪
本帖最後由 willboy1216 於 2013-3-20 21:54 編輯
請問
無線電通信內容算是非公開的嗎???
如果我錄下來放到網路上是否構成 妨礙秘密罪
電信法
第六條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下是刑法的部分
關於妨礙秘密的部份:憲法上所保持的隱私權是個別人所有
參照條文: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以,對方公佈對話內容的行為已觸犯了『妨礙秘密』罪。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
(二) 多數人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四) 方式不限定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六)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本法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作者:
招錢鼠
時間:
2013-3-20 21:59
低調一點比較好 ^.^......................................................
作者:
PSR-800
時間:
2013-3-20 22:03
那真的只能聽,千萬不要轉述.
可是想想,沒有類比行動可以聽之後,好像就沒有什麼可以聽.
所以要聽什麼就自己去發現.
作者:
willboy1216
時間:
2013-3-20 22:15
我聽的不是 非法的
我聽的是業餘合法使用的頻道
只是有人在講話,我錄下來
這動作就算構成了嗎??
作者:
huaan
時間:
2013-3-20 22:31
個人是覺得,沒有必要就別錄音了,沒有必要更別放上網
現在動不動就放上網,閒著無聊也別為自己惹來一身腥
就算律師最後可以證明你無罪,相信也花掉你不少時間和金錢
作者:
BM8CJI
時間:
2013-3-20 22:31
本帖最後由 縱谷小町 於 2013-3-20 22:34 編輯
錄下來自己聽不違法自己知道就好要到處炫耀或是其錄音內容在散播出去是違法
所以聽聽就好
作者:
megumili
時間:
2013-3-20 22:32
如果在業餘頻道的談論,因該算是公開的場合,不算是妨害秘密吧!
因為業餘頻道不算是專用頻道,只要有執照的人都可以使用,算是公開場合吧!
只是公開場合不能亂罵人,不然應該會構成誹謗罪!
其他的專用頻道或有鎖碼的頻道(不是彩虹的那種),你解碼收聽,我覺得就有可能,而且不只有妨害秘密,還有違反電信法!
作者:
PSR-800
時間:
2013-3-20 22:34
假設錄到犯罪內容,可以提供給檢調嗎.
會不會我也被檢調給調查.
如犯罪人對我提告,我會不會被起訴.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作者:
Hong Da
時間:
2013-3-21 00:22
感謝分享
作者:
xiao0506
時間:
2013-3-21 00:30
聽聽就好,,,,,,,,,,,,,,,,,,,,,,,,,,,,,,,,,,,
作者:
bx4abc
時間:
2013-3-21 01:52
willboy1216 發表於 2013-3-20 22:15
我聽的不是 非法的
我聽的是業餘合法使用的頻道
電信事業的通信不該出現在業餘頻道,所以沒電信法6、56-1的問題。
業餘無線電頻道是公開的,不符合刑法315-1的構成要件「非公開」。
所以,可以的。
作者:
BM2KTA
時間:
2013-3-21 02:25
看法條不要只看一半
電信法
第六條
電信事業及專用電信處理之通信,他人不得盜接、盜錄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侵犯其秘密。
電信事業應採適當並必要之措施,以保障其處理通信之秘密。
----- 電信事業?專用電信? 都不是 所以這條就跳過了 不要自己類推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因為前一條跳過,所以這條也完全沒有關係
以下是刑法的部分
關於妨礙秘密的部份:憲法上所保持的隱私權是個別人所有
參照條文: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以,對方公佈對話內容的行為已觸犯了『妨礙秘密』罪。
------ 非公開之活動 所以證明合法頻段之無線電話務通訊不是非公開 這條就跳過了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
(二) 多數人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四) 方式不限定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六)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本法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完全不曉得為什麼會扯到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你必須要有侵害他人名譽之意圖或意識 這點來說單純的轉貼一般的內容應該不至於會撞到這條。而且你的客觀構成要件怪怪的。忽略意圖這個要件的話,這條很容易包山包海,應該是你的轉貼內容少了一部分?
作者:
chpb70037
時間:
2013-3-21 09:34
錄音沒甚意義吧!!
除非是當證明或證據!!
作者:
BX3AC
時間:
2013-3-21 10:20
沒什麼問題啦..一堆人也把國外DX通訊實況錄下來放在網路上!只要謹守"業餘法則".就不用擔心"秘密"這個詞衍生出來的問題!
作者:
BOX
時間:
2013-3-21 11:08
感謝分享
作者:
tkes9
時間:
2013-3-21 13:08
感謝分享
作者:
k566766
時間:
2013-3-21 15:03
感謝分享
作者:
BM6GFD
時間:
2013-3-24 19:11
還是惦惦聽就好
作者:
kuro2246
時間:
2013-3-27 18:13
感謝分享.................................
作者:
e258369
時間:
2013-3-31 09:29
感謝分享
作者:
天字輩的T.J.
時間:
2023-1-23 13:26
willboy1216 發表於 2013-3-20 22:15
我聽的不是 非法的
我聽的是業餘合法使用的頻道
錄下來不違法,錄下來的內容被
其他人知道後就違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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