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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和大家分享有關使用無線電的法條 [打印本頁]

作者: BV3UL    時間: 2013-1-21 23:35
標題: 和大家分享有關使用無線電的法條
本帖最後由 WAKA 於 2013-1-21 23:42 編輯

使用四等業餘無線電VHF144~146MHz,UHF430~432MHz功率在25W以下必須領有"交通部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機器必須領有"交通部業餘無線電話電台執照",除了免照低功率無線電及民用頻段無線電之外(「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一瓦以內,467.5125-467.6750MHz)與「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五瓦以內,26.965-27.405MHz),只要購買經型式認證合格之器材(認明電信局型式認證合格標籤)即可使用,不須任何執照),其他所有的無線電使用都要執照。台灣業餘無線電的使用執照分成四個等級,除了四等之外,其他都要考CW(查理威士忌...就是摩爾斯電碼)。

非法使用罰責極重,不要不信邪喔,請教過國道警察以及律師後歸納出一些「心得」大家參考一下。(請參照電信法)

如果沒有執照,使用、設置或持有無線電射頻器材,剛好適用這一條:
第五十一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須領有交通部發給之執照,始得作業。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

dw眉批:有人說抓到沒開機沒事....錯!你沒有執照,連持有都犯法!
不只這些喔....還有喔!

沒有電台執照,使用無線電射頻器材,剛好又符合這一條:

第四十六條 電臺須經交通部許可始得設置,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方得使用。但經交通部公告免予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電臺,指設置電信設備及作業人員之總體,利用有線或無線方式,接收或發送射頻信息。
看一下罰責....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交通部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拓頻、加大功率很爽吧?看一下罰責你就爽不起來了....

第四十八條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七、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交通部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爾二○萬元以下罰金。

沒有執照又干擾合法使用者....
第五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使用電臺發送九千赫至三百秭赫之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dw眉批:不要以為聽聽軍警消頻到很好玩,偶而還可以蓋台...抓到可不是開玩笑的,罰很重喔!
看了以上的法規,沒有執照不管是持有,設置(只要接上天線電源就算設置),使用(開電就算使用)都要罰,另外澄清一個觀念,非法使用無線電管制射頻器材不是只有電信警察可以取締喔,只要你違法,具司法警察身份的人員就可以依法取締違法。
dw眉批:一定有人曾跟你說過,安啦不會抓啦!不知道當你被抓到違法使用的時候,那個人會不會幫你出一點罰金?或許被抓到的機會是萬分之一,希望那萬分之一不是你!

結論:
「人」去考個牌,「機」來請張照....闔家平安。
以上文章出於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 ... 7540&p=1#108735
作者: BM7DSX    時間: 2013-1-21 23:45

作者: Hong Da    時間: 2013-1-21 23:55
謝謝分享
作者: lin    時間: 2013-1-21 23:58
感謝分享
作者: willis    時間: 2013-1-22 06:08


  感謝分享   
作者: chpb70037    時間: 2013-1-22 07:33
暸!                                                  
作者: peprhr    時間: 2013-1-22 07:57
抄收。我己有考三等業餘、及機子驗機了。
作者: Clslee    時間: 2013-1-22 08:00
這是幾年前的文????

目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只有三個等級....
作者: Clslee    時間: 2013-1-22 08:08
立法院公告之電信法全文

本文立意良好, 但引用年代久遠, 早已不符合現實情況...
作者: 小強    時間: 2013-1-22 09:22

作者: tam001445    時間: 2013-1-22 09:33
感謝分享!!~

作者: jp60638    時間: 2013-1-22 10:07
BX2ACN 發表於 2013-1-22 08:08
立法院公告之電信法全文

本文立意良好, 但引用年代久遠, 早已不符合現實情況... ...

所以.....我的VU1是不是應該拿回店家縮個頻會比較好?
作者: 阿鋒    時間: 2013-1-22 11:41
要引述他人文章之前是否應先查證一番呢?
作者: liangl168    時間: 2013-1-22 11:55
考過了!還是比較安心使用!!
作者: bluefat    時間: 2013-1-22 18:27
我比較期待機器比照汽機車,爾後不用五年繳費換照.
作者: bx6aaa    時間: 2013-1-22 23:17
bluefat 發表於 2013-1-22 18:27
我比較期待機器比照汽機車,爾後不用五年繳費換照.

這樣說是很不錯啦
不過甚麼都比照也不是件好事
如果真的要比照!那汽車新車5年要驗車一次,5年後要每年驗車一次,10年後每半年驗車一次!您想比照辦理嗎?!
作者: kulerler    時間: 2013-1-23 00:10
謝謝分享
作者: impreza925    時間: 2022-4-25 00:19
感謝大大精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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