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設置固定式業餘電臺,一人以一座為限;構成該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數量不限。
第二十條
業餘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電臺所屬 者應 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第一項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業餘電臺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Ian0314 發表於 2020-7-6 13:01
我們的政府一向喜歡弄那種可以買賣 不能持有的制度
當然這個也不例外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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