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14 條 業餘電臺依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分為一等、二等及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得申請設置與其資格相當等級以下之業餘電臺。
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6.三等業餘無線電機,其分配頻段及發射功率規定如下:
(1) 50.0 兆赫至 50.0125 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 25 瓦以下。
(2) 50.11 兆赫至 50.1225 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 25 瓦以下。
(3) 144.0 兆赫至 146.0 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 25 瓦以下。
(4) 430.0 兆赫至 432.0 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 25 瓦 以下 ,依次要使用條件使用。
22.2 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第 4 點至第 6 點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nion,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但三等業餘無線電機發射頻率應介於 50 兆赫至 440 兆赫頻段之間。
歡迎光臨 台灣無線電俱樂部 TAIWAN RADIO CLUB ( TRC ) (https://radio.club.tw/)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