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業餘無線電臺之設置 第 16 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申請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經審驗合格後發給業餘無線電機審驗合格標籤及業餘無線電臺執照:
一、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一份。
二、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及產品型錄。
三、使用手冊或說明書(正、影本各一份)、技術規格資料(應包含頻率 、輸出功率等技術資料)正、影本各一份及器材來源證明文件。但以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架設者,檢附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證明或文件影本。
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架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姓名、住址、聯絡電話、出生日期、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及資格級別。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址。
四、無線電機廠牌型號、發射頻率、電功率及申設等級。
業餘無線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呼號及設置地址。
二、所屬者名稱及所屬者負責人姓名。
三、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電功率及發射種類。
四、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第二章 業餘無線電技術規定
6. 三等業餘無線電機,其分配頻段及發射功率規定如下:
(1) 50.0兆赫至50.01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2) 50.11兆赫至50.1225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3) 144.0兆赫至146.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4) 430.0兆赫至432.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依次要使用條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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