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22jimmy 發表於 2016-7-21 01:08 本次修法放寬了"第十二條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 ...
h222jimmy 發表於 2016-7-21 00:51 小弟認為這項修改是因應大法官第678號解釋中各大法官意見修改,按"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15條,上限為5台, ...
bx4abc 發表於 2016-7-21 13:52 1.釋字678的意見書沒去討論持有電台數量吧? 很多官員,連自己機關的法令、規則都懶得看了,...。
Clslee 發表於 2016-7-21 17:39 又有人在亂解釋法規了... 條文說明就有寫... 屬須公眾電信或專用電信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毀損、汰換 ...
peprhr 發表於 2016-7-26 21:03 我有三等業餘執照 及一台手扒機(有驗機、領電台執照)。。 如果,我現在再去 新買一台 「三等業餘無線電機」 ...
pootin 發表於 2016-7-27 00:33 你的領有執照的電台、也是具有「NCC 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號碼」的。 具有「NCC 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號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