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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6/8 ncc新聞稿 [打印本頁]

作者: h222jimmy    時間: 2016-7-10 21:28
標題: 6/8 ncc新聞稿
本帖最後由 h222jimmy 於 2016-7-10 21:51 編輯

完全鬆綁或降低管制多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措施
日期:105/06/08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8)日第700次委員會議審慎務實檢討,決議進一步實現分流管制:無線電收信機、工科醫用電機、船舶用航儀、漁業測量與船位監控設備、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非隨插即用之無線射頻零組件/模組等器材,將完全鬆綁,不用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而有關屬低功率射頻電機之藍牙無線滑鼠、鍵盤、直流喇叭、耳機、自拍器、觸控筆等小型個人使用之射頻電機器材,NCC將審酌其對電波秩序影響程度,予以降低管制。



   NCC表示,為維持電波秩序及落實電信監理,因應監理管制實務所需,經檢討現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制相關規定,在今日NCC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調整「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部分條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所訂定之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附表、「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及公告有線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與日期(NCC本次調整的項目及內容摘要整理如附表)。



   NCC強調,通訊科技日新月異,無線通信應用蓬勃發展,NCC在維持電波秩序及保障國民權益前提之下,秉持與時俱進檢討規管作為原則,未來會持續針對器材使用之頻率、發射功率、使用範圍、國際規範等影響電波秩序程度,進行測試、評估,解除無必要之管制。



   NCC提醒民眾,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會發射頻率,使用未經認證的設備,有干擾電波秩序之疑慮;若干擾合法通信,NCC將依電信法第6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以確保電波秩序及維護合法通信權益。





連 絡 人:副處長 陳春木
作者: su093077    時間: 2016-7-10 22:05
對我們來說的好消息是"無線電收信機"將完全鬆綁
另外有一項"公眾或專用之電信射頻管制器材,如不繼續使用,得不辦理封存,簡化管制",這好像跟我們業餘玩家還沒什麼太大關連?
作者: bapral    時間: 2016-7-10 22:06
這個要看附件才會懂
和業餘無線電比較有關係的部份如下

調整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或進口許可證應檢附文件
簡政便民:
一、        得以相關證明文件代替原廠證明文件。
二、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不需提貨單正本,以利民眾辦理進口。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一、        管制鬆綁簡政便民事項:
(一)        公眾或專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需繼續使用,得不辦理封存,簡化管制。
(二)        因應目前國內已有機構代理經營衛星行動業務,增訂衛星行動地球電臺申請進口許可證所需文件規定及其網際網路申辦方式。
(三)        放寬以專案核准、進口許可證方式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得辦理展期之規定。
二、        定期檢討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規定,管制措施與時俱進。
三、        修訂一年內郵寄輸入自用之總數管控,避免管理漏洞。



作者: h222jimmy    時間: 2016-7-10 22:12
"修訂一年內郵寄輸入自用之總數管控,避免管理漏洞"
不知如何管控,總之對一些常在淘寶購物的前輩可能不是好消息
作者: bapral    時間: 2016-7-10 22:29
本帖最後由 bapral 於 2016-7-10 22:56 編輯
su093077 發表於 2016-7-10 22:05
對我們來說的好消息是"無線電收信機"將完全鬆綁
另外有一項"公眾或專用之電信射頻管制器材,如不繼續使用,得 ...


無線電"收信機"的鬆綁,本來就是應該的,這在意料之內
難道收音機也要管制?又不是北韓!

倒是  "公眾或專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如需繼續使用,得不辦理封存,簡化管制。" 這件事影響是 很大的

我查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裡面只有六個"封存"的字樣,全在第十四條
我摘錄於後給大家看一下:
--------------------
第 十四 條  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毀損、汰換、暫停使用或終止使用時,其執照之所有人應即報
請主管機關派員封存或監毀,其封存期間由申請者自訂。必要時,申請者得於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但器材之所有人不明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封存或監毀。
知有前項應封存或監毀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時,主管機關得主動派員封存或監毀。
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及前項主動封存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不定期派員檢查。
第一項汰換、暫停使用或終止使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得讓與第三人。經讓與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設置、持有應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相關法規辦理。
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或遠洋作業漁船,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在國外汰換而銷毀或轉讓,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不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
這是說,你舊機現在不想用了,要換新機,舊機又賣不掉,你要就是在NCC的人面前把它毀了,或是要在NCC的人面前封存。但東西好好的,這是人民花錢買的的財產,又不是妖魔鬼怪,為何一定要毀了?這時多半的人還是會想賣掉吧。你這時如果還是賣不掉,想展延封存期限,還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如果我的解讀沒會錯意,現在應該是改成,以後可以不用封存了。不想用舊機器,但以後還有用(至少可以賣賣看),就不用封了。這就沒有侵犯人民的財產權,是比較合理的。

我之前買手扒機時要去驗機,老闆就提醒有最多五台的問題。我回家一查才發現竟然有這種惡劣的條文存在。我不想用了,機器壞了,我只是放在家裡好看,紀念一下也不行嗎?又沒有拿去做壞事。拿去做壞事我幹嘛考照又花錢驗機呀(一台就600,五台就3000耶)。
講老實話,這一條如果沒改,我認為是違背了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雖然這是違憲 但我們這些升斗小民怎會有錢有閒去打釋憲官司呢?所以我們的財產權就只能被政府用這條文侵犯了。
新聞稿現在看不出最後條文會改成什麼樣子。 現在就只能等看條文怎麼改,何時才生效。




作者: h222jimmy    時間: 2016-7-10 23:4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 700 次委員會議紀錄
第六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流管制措施續行討論案。
提案單位: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說明:
一、依據電信法第 49 條及第 50 條等規定辦理。
二、為維持電波秩序,並使民眾享受無線電器材所帶來之生活便利、
降低行政機關不必要之管制成本,射頻與資源管理處檢視本會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法規命令並依上揭簡政便民意旨,研議提
出旨揭管制革新措施,業經本會第 655 次及 693 次委員會議審
議在案。
三、該處就第 693 次委員會議指示,針對相互承認協議(MRA)補提
官方認可之佐證資料,涉干擾合法射頻疑慮之器材項目檢具實
測數據,並廣泛採納各方利害關係人意見,及彙整相關研究機
構意見,研析後提出擬處建議。
決議:
一、同意業管單位之建議,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
中藍牙無線滑鼠、藍牙鍵盤、藍牙直流喇叭、藍牙耳機、藍牙
自拍器、藍牙觸控筆等 6 項產品列為最低度符合性聲明規管項
目,藍牙尋物器、藍牙群組通話器等 2 項產品列為型式認證規
管項目。
二、本案所涉之相關修正規定,請依本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作者: su093077    時間: 2016-7-11 10:00
bapral 發表於 2016-7-10 22:06
這個要看附件才會懂
和業餘無線電比較有關係的部份如下

哈哈,了解,我只是在想"公眾或專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是否有包括業餘無線電
作者: bapral    時間: 2016-7-11 12:40
su093077 發表於 2016-7-11 10:00
哈哈,了解,我只是在想"公眾或專用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是否有包括業餘無線電 ...

在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中有定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
  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
      條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

業餘無線電是第一類,所以是有包含的。

作者: 皮卡    時間: 2016-7-12 10:44
感謝分享                                                                                                                              
作者: 好彩頭    時間: 2016-7-14 12:07
感謝分享
作者: h222jimmy    時間: 2016-7-15 14:37
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已公告修正了
接下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所訂定之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附表,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後應該會陸續公告
作者: pootin    時間: 2016-7-15 21:39
h222jimmy 發表於 2016-7-10 22:12
"修訂一年內郵寄輸入自用之總數管控,避免管理漏洞"
不知如何管控,總之對一些常在淘寶購物的前輩可能不是 ...

可用親友人頭代購啊、除非登記時也必須提供本人輸入紀錄。
但若法令趨嚴但監管鬆懈,可能更糟--乾脆海外自購也不送驗登記、還省事。
作者: 一號機    時間: 2016-7-15 22:05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這兩個定義不同
公眾或專用是包含在"電信"
例如藍牙 Wifi這種射頻設備,
個人猜想這兩串發文是在引導什麼或是誤導什麼?
而不斷的往業餘無線電解禁這邊繞的原因又是什麼?
原先的法規又禁了什麼?
作者: h222jimmy    時間: 2016-7-15 22:23
本帖最後由 h222jimmy 於 2016-7-15 22:30 編輯
一號機 發表於 2016-7-15 22:05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這兩個定義不同


前輩多慮了,小弟沒別的意思,純粹只是分享,NCC的網站是公開的,這些事也是可受公評,而且與大家的權益息息相關,如讓您的心情不好,小弟在此道歉,希望您息怒,就等著全部的法令修完公布就清楚了。如果前輩還是無法釋懷,小弟就此緘默,不再就此類話題發言。
作者: 一號機    時間: 2016-7-15 22:48
對事不對您~我也不是什麼前輩,只是一個操作員而已~
只是希望在轉貼這類消息前是不是能把公告內容看懂,
不需一昧的把業餘和業務擺在一起解釋?
而權益握在想去爭取的操作員和既得利益者手上,
當然我也知道法條的風向球往哪飛,
既然是公開資訊何不轉貼原始出處供參?
這才是正確的資訊分享,而您的出發點?
還有您沒有解釋為何混淆及將業餘掛入業務範疇的原因?
這不是鬥文字而是把您所謂的權益解釋清楚,
還是您的立場是店家的立場,可以說明沒有關係,
因為法規只有說未滿18不能買菸,沒說菸商不能賣,
法規是如此,所以請等18歲,而菸商希望大家都違法來買這樣?
作者: h222jimmy    時間: 2016-7-15 23:02
基本上小弟只做二點澄清,小弟非通信界人士,只是關心法令的變化,至於原始出處就是NCC網站,只是權限不足,無法張貼網址,望前輩見諒。如前所述,小弟不再轉貼NCC的相關法令,有興趣的前輩可自行前往查看,以免造成誤會。感謝!!
作者: abula988    時間: 2016-7-16 13:16
感謝分享
作者: bapral    時間: 2016-7-16 23:43
本帖最後由 bapral 於 2016-7-16 23:48 編輯
h222jimmy 發表於 2016-7-15 23:02
基本上小弟只做二點澄清,小弟非通信界人士,只是關心法令的變化,至於原始出處就是NCC網站,只是權限不足 ...


h222jimmy 大您好

您轉貼NCC的相關法令最新動態,讓大家有討論的機會,個人覺得其實是一件好事
有討論,才有關注,才會有進步
要不是您貼了這些NCC的法令,我就不會對NCC的法條做進一步的了解
在查詢法條的過程之中,真的讓小弟我長了很多見識

個人覺得如能在NCC有新的法令規章出現時,您若能繼續轉貼,讓大家都有了解的機會
是造福大家

謝謝您
作者: h222jimmy    時間: 2016-7-17 04:21
感謝前輩鼓勵,小弟才疏學淺,害大家白操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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