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無聊 2012-4-9 00:10 |
---|
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3-2-8 11:23 編輯
1.照規定進口來源證明是影本即可。如果承辦人員為確定真偽,是也有權調查要求提出正本核對。
2.報進口證號?或許北區認為照已有資料,已經可以核對,所以簡化程序。不過程序上,每個單位可能會有點不同。如果中區沒簡化,那承辦員也不敢自作主張。
3.的確應該有明確的規定,各單位採取一樣的作法標準....但目前就....民眾跟公務人員都有待進步。
恭喜取得證照啦!
------------------------------------------------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實施要點
二十五、裝設第一類管制器材〔不含電信保密機(器)〕應於架設完成後
,備妥架設許可證正本及器材來源證明影本向相關區管局申請查驗,
經查驗合格取得執照始得使用。
器材來源證明應包括左列文件:
(一)統一發票,或進口護照,或型式認可標籤或審驗標籤。
(二)讓渡書(個人轉讓管制器材時必須檢附)。
前項文件除型式認可標籤、審驗標籤外皆須詳列廠牌、型式及序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