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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反成執法緊箍咒 警騎車查PDA 算「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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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2-4-9 00:10
  • 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樓主
    發表於 2013-1-14 10:58:39 | 顯示全部樓層
    該動用國家公權力處罰的,是真的會造成危險的事情。
    條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似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信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
    條文這樣定,通常那幾項會是類似的狀況,也就是都要是「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才處罰。

    車輛靜止狀態,例如等紅燈、路邊臨停未熄火,看一下簡訊,並不會造成別人傷害。就不該處罰。
    剛開始施行,有點矯枉過正,現在才要來協調解釋......還不算太晚。

    真的該處罰的是這種,請見2秒右邊紅衣騎士
    http://www.youtube.com/watch?fea ... d&v=c6PXHhswn7M

    點評

    拍這個影片的人最倒楣...車子一定被弄傷了~還要打官司要求賠償...  發表於 2013-1-14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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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2-4-9 00:10
  • 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沙發
    發表於 2013-1-14 15:59: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3-1-14 16:01 編輯
    bx6aaa 發表於 2013-1-14 15:37
    再補一段給您
    部分警方人員則指出,員警使用M-POLICE和無線電都有值勤上的需要,但翻遍各項法令 ...


    這就有點因噎廢食了。那條文可以有兩種解釋。  
    1.只要手持使用,原則就違規,例外要有法令允許。  或是
    2.限於有危險性的行為才處罰。

    採1.就很麻煩難懂,要設例外規定,在例外允許之下,又得設例外"縱使執行公務中,亦不得如何如何..."
    不如就採2.  有造成別人生命身體的危險,不論人民、警員都該罰。  無危險都不該罰。

    可以等看看最後要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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