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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bapral

NCC 105/07/19「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已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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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20-12-10 22:05
  • 簽到天數: 14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樓主| 發表於 2016-7-21 12:58:57 | 顯示全部樓層
    h222jimmy 發表於 2016-7-21 00:51
    小弟認為這項修改是因應大法官第678號解釋中各大法官意見修改,按"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15條,上限為5台, ...

    行動式業餘電臺,按一機一照辦理,同一申請者並以申請五部為限。

    現在是一機一照,所以五機就有五照
    一台不用,就去申請註銷電臺執照 名下就少了一部
    舊機沒有電臺執照 就列冊管理器材數量及放置地點,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我再去買新機 申請新的電臺執照

    這樣有沒有違背法令?

    點評

    沒執照的舊機本來就沒算在你的配額中.. 有執照的舊機就只能過戶, 封存或監毀, 這是本來的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就定死的.. 沒修法前就是這樣.. 沒得談  發表於 2016-7-2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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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2-4-9 00:10
  • 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發表於 2016-7-21 13:52: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bx4abc 於 2016-7-21 15:48 編輯

    1.釋字678的意見書沒去討論持有電台數量吧?
      很多官員,連自己機關的法令、規則都懶得看了,...。

    2.FRS以前要經過型式認證,現在改成「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看來是不必辦什麼手續。   
    問題是..沒驗怎知道是燒FRS的頻率呢...

    3.以業餘無線電來說,過去實務似乎就是由原所有人「封存」,第14條第6項的修正實際上來說沒啥影響。
      另外,這項看來又是個腦袋不清醒的修法。
      (1)「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那行動台呢?行動台不必架設許可,這項要怎適用?
      (2)「應指派專人」<--想的是電信事業吧。個人持有的,要指派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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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0-10-18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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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壇為家III

    發表於 2016-7-21 16:03:48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分享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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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奮鬥
    2019-8-16 05:43
  • 簽到天數: 1242 天

    [LV.10]以壇為家III

    發表於 2016-7-21 17:39:19 | 顯示全部樓層
    又有人在亂解釋法規了...
    條文說明就有寫...
    屬須公眾電信或專用電信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毀損、汰換後,未來需繼續使用者,得不辦理封存或監毀,其執照之所有人於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應自行妥善管理

    公眾電信或專用電信電臺 -> 絕對不是業餘無線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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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奮鬥
    2019-8-16 05:43
  • 簽到天數: 1242 天

    [LV.10]以壇為家III

    發表於 2016-7-21 17:51:02 | 顯示全部樓層
    第十九條是關於進口的規定..
    關於退運或監毀的規定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取得電臺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

    也就是要電台執照的要在期限內完成申請設台或取得執照, 否則要被退運或監毀
    免電台執照者要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否則也是要被退運或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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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奮鬥
    2019-8-16 05:43
  • 簽到天數: 1242 天

    [LV.10]以壇為家III

    發表於 2016-7-21 17:55:57 | 顯示全部樓層
    bx4abc 發表於 2016-7-21 13:52
    1.釋字678的意見書沒去討論持有電台數量吧?
      很多官員,連自己機關的法令、規則都懶得看了,...。

    2.FRS以前要經過型式認證,現在改成「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看來是不必辦什麼手續。   
    問題是..沒驗怎知道是燒FRS的頻率呢...
    -> 第十九條有規定...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取得型式認證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
    否則要被退運或監毀

    3.以業餘無線電來說,過去實務似乎就是由原所有人「封存」,第14條第6項的修正實際上來說沒啥影響。
      另外,這項看來又是個腦袋不清醒的修法。
      (1)「重新取得電臺架設許可前」<--那行動台呢?行動台不必架設許可,這項要怎適用?
      (2)「應指派專人」<--想的是電信事業吧。個人持有的,要指派誰?自己?
    -> (1)應是指公眾電信或專用電信電臺 , 第十四條的說明
    故(2)也是指電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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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2-4-9 00:10
  • 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發表於 2016-7-21 19:01:2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bx4abc 於 2016-7-21 19:55 編輯
    Clslee 發表於 2016-7-21 17:39
    又有人在亂解釋法規了...
    條文說明就有寫...
    屬須公眾電信或專用電信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毀損、汰換 ...


    1.「低功率射頻電機」是規定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
        依第6項規定,是要繳「自用切結書」+「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之證明文件」

        您列的是同條第3項但書第1款的規定。
        第3項一開始就說明「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進口許可證時」,不包含第1項5款
        而且要寫"復運出口或監毀切結書",跟6項「低功率射頻電機」的「自用切結書」也不相同。


    2.「低功率射頻電機」的證明文件是啥東西?由什麼單位出具證明?恐怕又是個問題...。
        萬一不符合規定,例如頻率超出規定的14個,但沒簽復運出口或監毀切結書,到時要怎處理?也是問題。   

    3.「專用電信」
    (1)在現行「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3條,就包函「業餘無線電臺」
        http://tinyurl.com/jqp2f6m
    (2)在104.09.0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修正草案」第2條第6款,也包括「業餘無線電」
        http://tinyurl.com/jcw59jj
    (3)所以到底啥是「須..專用電信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是否也包含業餘無線電?不無疑問。
    懇請兄臺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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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21-11-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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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壇終老

    發表於 2016-7-21 19:47:4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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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22-8-23 19:03
  • 簽到天數: 1676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發表於 2016-7-22 13:45:5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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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7-12-31 22:46
  • 簽到天數: 1030 天

    [LV.10]以壇為家III

    發表於 2016-7-26 21:03:2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有三等業餘執照 及一台手扒機(有驗機、領電台執照)。。
    如果,我現在再去 新買一台 「三等業餘無線電機」(已有 NCC 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號碼」,
    >>>可以不用去驗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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