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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oyboy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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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沒有驗機的罰則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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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2-4-9 00:10
  • 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11#
    發表於 2015-7-4 13:32:19 | 只看該作者
    1.人沒執照
    -->電信法48條、58條、60條
    =>規定是20萬以下,法院判決常見判3-10萬之間。 + 機器沒收
    ..> (可查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五十幾件)

    2.人有執照+機器沒驗機設台
    -->電信法49條1項、67條3項
    =>NCC罰1-5萬+機器沒入

    3.沒收、沒入都拿不回來了。

    4.已驗機的機器,借無執照的人--->依前面1.沒收。

    5.已驗機的機器,借有執照的人--->合法。

    點評

    這邊文章簡單有力,台灣法律可大可小,不要把違法當合法,希望會員們能黑白分明,該低調就低調  發表於 2017-4-2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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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懶
    2016-7-7 10:53
  • 簽到天數: 13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2#
    發表於 2015-7-4 13:50:04 | 只看該作者
    bx4abc 發表於 2015-7-4 13:32
    1.人沒執照
    -->電信法48條、58條、60條
    =>規定是20萬以下,法院判決常見判3-10萬之間。 + 機器沒收

    謝謝友台精闢的回答~~~又長知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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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12 小時前
  • 簽到天數: 2895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13#
     樓主| 發表於 2015-7-4 13:59:35 | 只看該作者
    bx4abc 發表於 2015-7-4 13:32
    1.人沒執照
    -->電信法48條、58條、60條
    =>規定是20萬以下,法院判決常見判3-10萬之間。 + 機器沒收

    感謝友台詳細的解說。
    關於回覆的第4點,那出借人有罰則嗎?

    點評

    出借人沒罰則,只是機器會被沒收而已。  發表於 2015-7-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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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6-9-27 06:22
  • 簽到天數: 71 天

    [LV.6]常住居民II

    14#
    發表於 2015-7-4 14:59:29 | 只看該作者
    bx4abc 發表於 2015-7-4 13:32
    1.人沒執照
    -->電信法48條、58條、60條
    =>規定是20萬以下,法院判決常見判3-10萬之間。 + 機器沒收

    這些罰則的大前提應該是「無照使用」。換句話說,要具備兩個條件:1. 無照 2. 使用。

    我想知道的是:
    1. 如果臨檢時,你的機子是關機狀態,執法人員要如何證明你有使用呢?
    2. 如果無法證明你有使用,如何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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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2-4-9 00:10
  • 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15#
    發表於 2015-7-4 17:14:56 | 只看該作者
    jungping 發表於 2015-7-4 14:59
    這些罰則的大前提應該是「無照使用」。換句話說,要具備兩個條件:1. 無照 2. 使用。

    我想知道的是:

    2.人有執照+機器沒驗機設台
    -->電信法49條1項:「.....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交通部許可...」
    這種情形,持有就罰。

    1.人沒執照
    -->電信法58條第2項:「違反第48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
    不須一定要抓到「正在使用」,從其他間接證據可以推論,讓法官「確信」有使用就可以了。
    例如有機器,有接上電源,可以正常開機,開機後顯示某頻率...。
    可參考桃院101年度壢簡字第2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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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mazsx + 3 很給力! 超明確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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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6-9-27 06:22
  • 簽到天數: 71 天

    [LV.6]常住居民II

    16#
    發表於 2015-7-4 20:04:1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jungping 於 2015-7-4 20:37 編輯
    bx4abc 發表於 2015-7-4 17:14
    2.人有執照+機器沒驗機設台
    -->電信法49條1項:「.....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須經交通部許可...」
    這 ...


    那麼,機子從買來之後到驗機之前的這段時間,都屬於「非法持有」的狀態?只要被執法人員瞧見,都可以沒收並開罰?

    另外,可否麻煩貼出「桃院101年度壢簡字第2204號」的網址?我查不到!

    http://tyd.judicial.gov.tw/3.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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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無聊
    2012-4-9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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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17#
    發表於 2015-7-4 21:08: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x4abc 於 2015-7-4 21:24 編輯
    jungping 發表於 2015-7-4 20:04
    那麼,機子從買來之後到驗機之前的這段時間,都屬於「非法持有」的狀態?只要被執法人員瞧見,都可以沒收 ...


    1.我想可能會看購買-驗機設台之間的時間久暫,若是購買後過不久就拿去驗機設台,可能不構成。
       但這只是個人意見,有興趣可以寫email跟ncc詢問。

       不過像連結這情形,就會被開罰。 人員有照+機器無照  http://tinyurl.com/nahhpfm

    2.「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http://www.paochen.com.tw:88/web/lawartic/101aartic03.aspx

    3.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因為無法直接給該件判決連結,請點選1."法院名稱"-->桃園地方法院  2."裁判類別"-->刑事,3."全文檢索語詞"輸入"業餘無線電",4.再按"查詢"
      在第2頁就可見到"101,壢簡,2204"
      那件是被告否認使用164.625M HZ 及153.825M HZ。
      判決以「無線電手機臺可調撥使用上開164.625M HZ 及153.825M HZ 」有這樣的「間接證據」,法官就認為「被告此部分所辯無足採信」。

      同樣的,有機器、有電源、可正常開機,要說服法官說沒有「使用」,恐怕是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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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6-9-27 06:22
  • 簽到天數: 71 天

    [LV.6]常住居民II

    18#
    發表於 2015-7-4 22:20:37 | 只看該作者
    bx4abc 發表於 2015-7-4 21:08
    1.我想可能會看購買-驗機設台之間的時間久暫,若是購買後過不久就拿去驗機設台,可能不構成。
       但這只是 ...

    全部閱讀完畢,感謝您幫我上了一堂法律課!

    我猜,您大概是學法律出身的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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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12 小時前
  • 簽到天數: 2895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19#
     樓主| 發表於 2015-7-5 13:12:40 | 只看該作者
    照這樣看來人沒執照就不用說了
    連持有未驗機的無線電也一樣罰1~5萬元
    真的太可怕了,不過也因為一般執法較不容易
    所以我想有雙證的人可能不到一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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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12 小時前
  • 簽到天數: 2783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20#
    發表於 2015-7-5 13:44:24 | 只看該作者
    joyboycool 發表於 2015-7-5 13:12
    照這樣看來人沒執照就不用說了
    連持有未驗機的無線電也一樣罰1~5萬元
    真的太可怕了,不過也因為一般執法較 ...

    也有可能有人員執照但機器買太多而無法每台都驗機因為規定一張執照只能驗5台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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