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無聊 2012-4-9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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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天數: 6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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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bx4abc 於 2015-7-4 21:24 編輯
jungping 發表於 2015-7-4 20:04
那麼,機子從買來之後到驗機之前的這段時間,都屬於「非法持有」的狀態?只要被執法人員瞧見,都可以沒收 ...
1.我想可能會看購買-驗機設台之間的時間久暫,若是購買後過不久就拿去驗機設台,可能不構成。
但這只是個人意見,有興趣可以寫email跟ncc詢問。
不過像連結這情形,就會被開罰。 人員有照+機器無照 http://tinyurl.com/nahhpfm
2.「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http://www.paochen.com.tw:88/web/lawartic/101aartic03.aspx
3.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因為無法直接給該件判決連結,請點選1."法院名稱"-->桃園地方法院 2."裁判類別"-->刑事,3."全文檢索語詞"輸入"業餘無線電",4.再按"查詢"
在第2頁就可見到"101,壢簡,2204"
那件是被告否認使用164.625M HZ 及153.825M HZ。
判決以「無線電手機臺可調撥使用上開164.625M HZ 及153.825M HZ 」有這樣的「間接證據」,法官就認為「被告此部分所辯無足採信」。
同樣的,有機器、有電源、可正常開機,要說服法官說沒有「使用」,恐怕是很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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